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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和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
 和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津政发〔2001〕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十四日
              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
            (2001--2010年)

前言



  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妇女和妇女工作,始终将促进妇女进步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职责。1996年6月,市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市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并颁布了《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以下简称“九五”《规划》)。在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积极努力下,“九五”《规划》的主要目标已经实现,我市妇女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妇女参政议政、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程度不断提高,从业领域不断扩展,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合法权益得到积极维护。“九五”《规划》的实施不仅加速了男女平等进程,也为妇女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2001--2010年,是我市各项工作全面上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时期。把天津建成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和我国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地区之一,是包括妇女在内全市人民的共同历史重任。为了提高妇女整体素质,更好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使妇女得到进一步发展,市政府决定编制并发布《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市委七届七次会议精神,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深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既与我市“九五”《规划》相衔接,又力争到“十五”末期使天津妇女有更大的发展;既与《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相适应,又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要求,充分体现我市妇女发展特色,把与妇女生存、保护和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经济、政治、教育、健康、法律、环境等作为我市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提出了21世纪前十年妇女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策略措施。对我市“九五”《规划》中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继续给予关注,突出解决妇女在改革开放中面临的新问题,实现我市妇女事业跨越式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动员社会力量,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同时,鼓励妇女以更加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更加奋发有为的敬业精神、更加自立自强的崭新风貌,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的同时争取自身的更大发展。

总目标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广泛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平等的政治权利、平等的教育机会、平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平等的法律保护和社会保障。优化妇女发展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在平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妇女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领域的管理和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妇女在建设天津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和我国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中的“半边天”作用,努力使我市妇女发展的重要领域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领域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高于全国40%的平均水平。
  3.推动妇女参与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女性在新兴产业、行业中就业比例的提高。
  4.实现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到2005年和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分别达到80%和90%。
  5.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6.缓解低收入妇女的困难程度,减少低收入妇女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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