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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拟定的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1〕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两级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由这两个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建委审批。
  第三条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在我市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具有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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