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按照有关规定,用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及法律允许的融资进行国有资本金的再投入;
(八)委派和推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按照法定程序进入拥有产权企业的权利机构,按规定行使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
(九)制定投资及授权经营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其经营业绩,对经营者实施奖惩;
(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企业各项资产;
(十一)按照国家政策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十二)拟订母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依法决定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事宜;
(十三)拟订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依法审定子公司以下企业的资产重组事项;
(十四)实行企业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依法管理子公司投资、融资事项;
(十五)制订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措施,依法审议子公司及其以下企业对外担保事项;
(十六)制订母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事宜;
(十七)组织内部财务考核和评价,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十八)统一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预算、申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审批事项;
(十九)按照主管财政机关的规定行使其他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我市统一制定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由各主管委负责本系统内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一)按规定委派和推荐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按照法定程序进入拥有产权公司的权利机构,按规定行使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本系统授权经营公司外派监事,监管国有资产经营;
(三)组织实施本系统国有资产结构调整,负责国有资本投入、营运、收益管理;
(四)落实本系统企业国有资本和财务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价,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受市政府委托行使其他有关监管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职责。
第九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的部分管理职能,可以委托给母公司。
母公司可向全资子公司或者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向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委派财务主管或财务总监。
第十条 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应当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