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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本办法所称母公司,是指市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的总公司、集团公司。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接投资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划转母公司直接管理并取得股权的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市财政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统一制定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制定我市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编制我市国有资产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结构调整,负责国有资本投入、运营、收益管理;
  (三)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管理国有股权;
  (四)参与企业制度改革,参与组建本市国有资产投资型、经营型控股公司,批复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授权方案,管理市属企业市外、境外的国有资产,管理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产权交易市场;
  (五)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六)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监管国有资产评估,负责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证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立项、评估结果确认工作;
  (七)制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监缴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实施市属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方案;
  (八)制定企业财务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价;
  (九)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复议;
  (十一)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十二)市政府授予行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区县财政机关参照上述条款确定主要职责。
  第七条 母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二)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财务会计报告和合并报表;
  (三)建立国有资产产权报告制度;
  (四)行使出资者职能,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运营和资本运营,以出资者身份参与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监管国有资产经营;
  (五)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明确母子公司投资和被投资关系,正确反映母子公司资本属性;
  (六)以所持有的国有资产投资份额,对其投资及授权经营行使国有资产收益权,企业终止时,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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