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
拟定的天津市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1〕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四日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财政部门。其中:市属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市财政局;区县属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企业所在区或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