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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依法从事高自考社会助学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依法从事高自考社会助学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社〔2001〕74号)


各区县教育委员会、各社会助学机构:
  近日来,本市和外地的一些学生和家长来信来访,反映我市部分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利用招生之机,有的搞所谓的“联合办学”;有的雇佣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许以重金抢、拉生源;有的假冒我市著名大学的名义到外地招生;有的散发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带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失实招生简章;有的未能取得助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也公然招生;更有甚者,一些社会上不具备办学资格的不法分子也在光天化日之下招摇撞骗,非法办学,严重扰乱了招生秩序。
  为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保证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教育机构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需经市教委社会力量办学处和市自考办联合审核,市教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在《天津日报》以公告形式发布后,方可从事助学活动。
  二、承担社会助学工作的教育机构不得将承担的助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也不得以任何名义与其他教育机构联合举办社会助学活动,更不得将《助学许可证》转借给其他组织、个人招生。社会助学教育机构只能在市教委批准的区域和专业范围内开展助学,原则上不准在校外设助学点。
  三、社会助学教育机构必须准确、客观、实事求是的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凡需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播发招生广告、招生简章需市自考办审核、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刊登、播发或印刷、散发。经批准的广告、简章统一编号为津教委广(××××)第××号。
  四、社会助学教育机构必须严格地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助学教育机构应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必须使用市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不得以其他票据替代。
  五、违法办学的教学机构和个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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