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
关于住宅配套工程甩漏项补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1〕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住宅配套工程甩漏项补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住宅配套工程甩漏项补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对住宅配套工程甩漏项补建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住宅基础设施配套水平,不断改善群众生活环境,确保社会稳定,现就我市住宅配套工程甩漏项补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住宅配套工程甩漏项补建工作要遵循以区为主,谁漏谁补,专业部门出力,政府支持的原则进行,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市外环线以内住宅配套工程的甩漏项补建任务。
二、要加强对住宅配套工程甩漏项补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建委牵头,有关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住宅配套工程甩漏项补建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补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配套办,负责制定下达补建计划,研究补建政策,协调解决补建工作中的问题,组织各有关部门完成住宅配套工程甩漏项补建任务。
三、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完成本区范围内危改、商品房等住宅配套工程甩漏项补建工作。要建立工作机构,组织补建单位落实资金,协调解决问题,按时完成补建任务。
四、各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配套工程甩漏项补建工作的直接负责者,要从保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筹措资金,主动完成甩漏项补建工作。有在建项目的开发企业,要优先筹集资金完成补建项目。
五、各配套专业部门对住宅配套工程甩漏项补建工作实行业务归口负责,积极配合各区组织本专业的配套建设。要本着现状与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在保证居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工程造价。补建工程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工程费。补建工程的燃气发展基金、自来水增容费、电贴费、热源费按标准的20%收取。对付费困难的开发企业实行以房屋抵偿配套费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