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新成立的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与外商共同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其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上述单位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除按照国家规定属中央财政收入部分之外,其预算级次的划分为:
(一)凡市属企事业单位投资成立的企业,缴纳的以上各税费作为市级固定收入,缴入市级金库。
(二)凡区县属企事业单位投资成立的企业,缴纳的以上各税费,作为区县级固定收入,缴入区县级金库。
(三)凡市属企事业单位与区县属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成立的企业,原市属企事业单位不再存续的,缴纳的以上各税费作为市级固定收入,缴入市级金库。以市属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缴纳的各税费总额为基数,基数以内的归市财政,超过基数增加的部分,市财政通过结算返还有关区县。
(四)凡市属企事业单位与区县属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成立的企业,原市属企事业单位仍然存续的,缴纳的以上各税费作为市与区县共享收入,按“五五”比例划分市级与区县级收入。
五、实行统一核算、领取一级法人营业执照的连锁经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上述单位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现行税收征管分工,由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实行独立核算、分别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连锁经营企业,按现行税收征管分工,分别由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上述各税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按现行税收征管分工,分别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六、各区县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精神,不得自行制定实施税收减免政策,也不得以先征后返、即征即返和财政拨款等办法对企业给予优惠政策,更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更改、调整、变通税法和财政政策。对已出台的各项税收减免和先征后返、即征即返以及财政拨款等政策,应立即停止执行。
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所属征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规范纳税人纳税地点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9〕45号)要求,加强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地点,严禁纳税人违反规定异地注册经营。对不符合规定转移注册登记的纳税人,转入区县不得办理税务登记,转出区县应继续负责征收管理。对问题严重的,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立即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