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规范和完善分税制财政
体制严格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1〕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严格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规范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
严格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我市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工商税制改革以来,市与区县两级财政收入分配关系逐步趋于合理,税收征管工作不断加强,有力地保证了财政收入的持续快速稳定增长。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改组改制、招商引资、合资合作等方面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规范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严格税收征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座落在本市范围内的各类银行、保险企业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上述单位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作为市级固定收入,缴入市级金库。商业银行各支行原作为区级固定收入、缴入区级金库的各项税费,由市财政通过结算返还所在区,保证各区财政收入基数。
二、凡列入工业东移计划实施搬迁的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结构调整财税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4号)规定执行。
三、中央企业和市属企业由于改组、改制、改造以及其他形式更改企业名称、转移注册登记地点,且区县属企事业单位未参与投资的,其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上述单位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除按照国家规定属中央财政收入部分之外,均作为市级固定收入,缴入市级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