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市编办拟定的天津市机构改革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机构改革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四日
天津市机构改革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机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00〕5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津党办发〔2000〕15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成建制改组为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发〔1995〕24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51号),和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金、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财事〔2000〕1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经费供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发〔2000〕5号)中涉及到的机构改革单位。
第三条 机构改革单位经费预算核定的原则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的约束机制;综合考虑各单位实际情况,分类制定经费预算核定办法,确保机构改革平稳推进;加强财政、编制和人事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保证各项机构改革政策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