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企事业单位因结构调整而闲置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凡按规划布局定为建设农贸市场的,其产权仍归属原单位,但必须服从规划;在不改变归属关系和市直公产原房租标准三年内不变的前提下,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自办、合办建设临时农贸市场,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并享受退路进厅建设农贸市场的全部政策。
七、多渠道筹措市场建设资金。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非占路农贸市场,对具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较高的市场,经市工商局核准,可采取企业或个人冠名的办法筹措资金。
八、下放农贸市场审批权限。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用于退路的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统一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和实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市场注册登记手续。
九、任何单位都不准审批或设立新的占路农贸市场。
十、为减轻退路农贸市场负担,凡属退路进厅的农贸市场,对本市经营者一年免收、二年减半征收市场工商管理费、治安联防费、预防性监督费及卫生监测费、垃圾处理费等项费用;凡属退路进厅的农贸市场一次性免交各种审批手续费(执照费、工本费除外)、工程渣土费和牌匾、灯箱、场标、指标牌、通告栏的整修补偿费;市场主办单位对摊位的租金也必须相应下调,由市场主管部门落实。任何单位都不准向市场主办单位和摊位设立新的收费项目。
十一、新建的农贸市场主要用于退路,不能搞其他商业设施。市场建成后一个月之内,相应的占路市场必须拆除。拆除工作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市容等部门负责监管。
十二、加大对农贸市场非“菜篮子”、“米袋子”项目的清理力度。凡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与经营场所不相适应的,必须严格清理查处。
十三、农贸市场要优先安排本市失业人员,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厅(场)经营。
十四、严格禁止占道经营。对占道乱摆乱卖经营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予以处罚。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