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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占路农贸市场建厅退路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津市占路农贸市场建厅退路若干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1〕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占路农贸市场建厅退路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
         天津市占路农贸市场建厅退路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实施我市市区占路农贸市场的建厅退路工作,巩固城市环境秩序综合治理成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要严格按标准合理规划农贸市场。新建、在建及预建居民住宅区必须按照每万人1500平方米以上面积预留农贸市场的建设用地;不足一万人的住宅区按上述标准折减预留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原已规划预留但被挪作他用的由规划部门负责恢复或调整。
  二、开发居民住宅,必须按规划要求建设农贸市场;项目批准建设前,应经所在区市场主管部门对有关农贸市场条款进行审核;单体开发居民住宅,未按规划预留农贸市场建设用地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执照;未承担建设农贸市场义务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按规划用于退路建设农贸市场的,可以减收90%的土地租金。
  四、凡新建的农贸市场,可享受危改的相关政策。
  五、市区内已批租的建筑用地,未实施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土地规划部门批准,由所在区用于建设临时农贸市场;超过规定年限而未开发建设,根据土地批租合同收回的,由所在区市场主管部门与有关单位协商,作为市场建设用地;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并按本规定第三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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