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执法责任制。
1.汇集、整理行政执法根据,明确本部门负责实施的以及应当协助其他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根据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列出本部门的执法职责,将其分解细化,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3.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完成情况定期评议考核,考核工作同公务员考核相结合,依据考评结果实施奖惩。
(六)执法队伍。
1.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实行公开招考、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2.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培训考核,并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取得《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
3.对有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合继续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予以清退,无合同工、临时工执法现象;
4.对行政执法人员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七)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本机关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按规定上报备案,对下级机关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查,发现问题依法纠正;
2.委托行政处罚按规定上报备案,对下级机关上报备案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纠正;
3.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上报备案,对下级机关上报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实施监督;
4.按年度至少对下级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依法纠正;
5.严格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制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符合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合法、适当,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及时应诉,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6.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举,认真组织调查,及时作出处理;
7.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行政复议、应诉、受理举报等途径发现行政执法错案的,除纠正违法行为外,对失职、渎职、徇私枉法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8.全面、及时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部署。
五、组织实施
(一)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实行下评一级的原则,省政府对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市州政府直接进行考评,各级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进行考评。
(二)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实行年度考评制度,每年1月份开始对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平时考核组织随机抽查,抽查情况计入年度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依法行政考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审查行政执法卷宗、组织执法人员考试、走访行政相对人、征集群众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