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组织实施。
1.市州、县(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机构对拟收购地块进行权属核算、测算收购费用、编制土地收购储备方案,提出收购申请;
2.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决策机构批准收购;
3.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机构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后,支付补偿费用,办理权属变更和土地入库登记。
(五)储备土地的管理。
土地入库后,如在短期内不能出让,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临时改变用途。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时,地上建筑物要进行房地产变更登记。所获收益,可视同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让金进行管理,依法上缴财政,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机构要在储备土地招标拍卖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及出让的准备工作。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招标拍卖为主要方式。除特殊情况经土地收购储备决策机构批准可协议出让外,凡竞争性较强的经营用地,一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
二、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力度,进一步扩大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促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以协议方式为主向全面招标拍卖转变。
(二)以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为基础,努力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创造条件。一是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凡是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二是要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尽快建立和完善土地有形市场,严格规范土地二级市场。三是要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范围。采取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四是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基本程序。
1.有计划地对土地储备库的宗地进行前期开发,达到可招标拍卖的程度;
2.成立招标拍卖委员会,组织招标拍卖活动;
3.编制《招标(拍卖)说明书》,发布《招标(拍卖)公告》;
4.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
5.审查、确定投标(竞买)人资格,收取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