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
 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
 (吉政发〔2001〕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盘活国有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全省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一、全面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一)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目标模式。
  由政府专门机构将待开发利用的城市国有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进行综合开发管理,根据城市规划及经济发展需要,以招标拍卖为主要方式,统一供应土地。
  (二)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
  1.经依法批准转用、征用后的土地;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3.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4.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5.依法没收的土地;
  6.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7.因实施城市规划,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8.所有用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有特殊政策的除外)的土地,一律先进政府储备库,然后进入市场,不允许企业私自进行土地招商。
  9.其他应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原则。
  1.等价有偿原则。在土地收购过程中,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要按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给原土地使用者以适当补偿。
  2.土地效益最大化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市场竞价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最大化。
  3.公平原则。在收购储备过程中,不得因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身份、地位、所有制等不同而采取歧视性待遇;也不得给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之外的特殊优惠。
  4.主动公开供地原则。要建立国有土地信息发布制度,公开土地交易信息,确立政府在土地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形式土地使用权卖方市场。
  (四)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程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