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
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
(吉政发〔2001〕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盘活国有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全省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一、全面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一)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目标模式。
由政府专门机构将待开发利用的城市国有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进行综合开发管理,根据城市规划及经济发展需要,以招标拍卖为主要方式,统一供应土地。
(二)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
1.经依法批准转用、征用后的土地;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3.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4.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5.依法没收的土地;
6.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7.因实施城市规划,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8.所有用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有特殊政策的除外)的土地,一律先进政府储备库,然后进入市场,不允许企业私自进行土地招商。
9.其他应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原则。
1.等价有偿原则。在土地收购过程中,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要按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给原土地使用者以适当补偿。
2.土地效益最大化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市场竞价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最大化。
3.公平原则。在收购储备过程中,不得因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身份、地位、所有制等不同而采取歧视性待遇;也不得给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之外的特殊优惠。
4.主动公开供地原则。要建立国有土地信息发布制度,公开土地交易信息,确立政府在土地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形式土地使用权卖方市场。
(四)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