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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改革户口迁移制度推进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

  1.到当地务工或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
  2.被当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所有制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3.在当地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
  4.投靠当地居民、职工的直系亲属;
  5.在当地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外商的国内亲属和华侨、港澳合同胞的内地亲属;
  6.被征用土地的无地人员;
  7.其他有正当理由,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人员。
  与上述人员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办理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常住户口。对迁入落户的农民其原有土地可以继续保留承包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经批准在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与原有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
  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是指经批准购买、自建的住房。租房的租期超过一年以上也应视为合法固定住所。
  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原则上是指务工经商,兴办第二、三产业及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三)改革户口迁移审批制度,下放审批权力,简化审批手续。户口迁移以迁入地管理为主,除相关人才和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者的落户由市州、县(市)审批外,其他申报落户的人员要向拟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派出所审核后,符合落户条件的,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并签发户口准迁证,市州公安机关不再审批。对落户人员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户口证件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对拟落户人员在简化手续的同时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审核:
  1.对吸纳的高层次人才,应审核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及相关人才流动手续;
  2.对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应审核特殊专业技术证明;
  3.对直系亲属投靠的,应审核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直系亲属证明;
  4.对买房、投资、兴办实业的应审核购买商品房证明、工商执照、验资证明等相应证明材料;
  5.应审核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除上述外,还应当审核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居民身份证、原籍户籍证明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和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要提出当地改革户口迁移制度、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具体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户口改革日常工作,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给政府当好参谋。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切实抓好改革任务的贯彻落实,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应按本《意见》精神在10月1日前进行全面部署。省公安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适时督促检查各地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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