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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改革户口迁移制度推进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公安厅关于
 改革户口迁移制度推进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1〕2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改革户口迁移制度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七日
        关于改革户口迁移制度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意见
         (省公安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和省委七届五次会议精神,为加快我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改革户口迁移制度,推进城市化进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通过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促进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贯彻“适度发展大城市、积极发展地级市(州)中心城市、重点发展县和县级市中小城市、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的城市发展基本方针,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以便调节人口的流向,引导人口有序流动。
  (二)保障公民的合法迁移自由。实行迁入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办法,改进并完善准迁制度。取消计划指标的限制,对理由正当符合规定的,都应当及时准予落户,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以公民住房、收入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落户标准,使户籍登记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
  二、主要内容
  要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以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人口发展计划和户口准入的标准。加强政策引导,取消“农转非”制度,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
  (一)长春、吉林两市实行适当控制政策,保持市区人口的适度增长。着重吸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补充吸收一定比例的苦、脏、累、险、毒等特殊岗位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放宽直系亲属投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投靠)的条件;对前来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者(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准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
  (二)其他地级市中心城市、县和县级市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实行全面放开政策。凡在地级市中心城市市区、中小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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