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吉林林区分院、白山林区分院、延边林区分院、省四方坨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撤销上述职务的,其人事任免案由提请人报省人大常委会,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须由提请人或者提请人委托的人员到主任会议作说明;依照前条第二款规定提请的人事任免案,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负责人到主任会议代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其中决定代理职务、任免个别副省长、撤销职务,须由提请人或者提请人委托的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说明。常委会分组审议时,提请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进行审议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主管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五条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吉林林区分院、白山林区分院、延边林区分院、省四方坨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补充任命和任命前,一般应当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提请任命。
提请任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吉林林区分院、白山林区分院、延边林区分院、省四方坨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属晋升职务的,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前,应当由有关机关向社会公示,方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
第二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提请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被任命人员应当到会并作供职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