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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五)需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各级文秘部门在拟办意见中应拟定牵头主办部门,便于领导决策,以避免部门间推诿、扯皮。文秘部门的拟办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示同意后,有关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
  (六)各级、各部门在制发涉密文件时,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各级政府文秘部门对部门报送文件的密级提出疑义,并要求部门重新核定的,部门的保密机构应认真负责的以书面予以确认。
  三、严格按制度办事,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性
  (一)请示、报告、意见不得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领导个人(除领导交办事项)。省人民政府领导处收到此类文件,应交由办公厅按照公文处理的程序办理。如属省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文中应予注明。公文的体例和公文各组成部分的标识等应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规定办理。
  (二)各市(地),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报送文件应严格执行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所提意见和建议力求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请示要坚持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急件应在文中说明原因以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上行文中涉及到有关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上报;相关部门间经反复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分歧点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后再行上报;未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不提供会签依据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律不予受理。
  (三)严禁部门使用“请示报告卡片”向省人民政府报文。此种不规范行文视同越级行文,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将不作批示,不签署意见,由办公厅文秘部门退回原报文单位按规定重新报送。
  (四)各市(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公文的质量和公文处理的规范运作,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不断开拓创新,促进《办法》全面深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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