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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三)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严格执行部门责任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或相关部门间联合行文,部门不得要求以省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名义行文,办公厅文秘部门收到这类请示,可作退文处理。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部门自行行文,文中须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并抄报省人民政府。部门行文如涉及到有关部门的职责,应主动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的函后,应认真负责的及时予以回复,不得推诿或拖着不办。凡因部门工作不力影响全局工作的,省人民政府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四)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秘书处或综合处)外不得对外行文;部门内设处室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一些应由部门审批下达的文件;部门内设的具有对外联系工作职能的处室如办公室、秘书处、综合处等对外联系工作不得制发正式的红头文件,只能以函的格式行文。
  (五)需由多个部门联合会签的文件或协调配合的事项,如部门间对有关问题未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凡擅自单独行文的,由相关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予以撤销。
  二、突出加强公文的审核把关,提高文件质量
  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公文的审核把关,不断提高公文审核把关的质量和效率,严格履行发文办理和收文办理工作程序和制度,认真执行《办法》三十二条规定的退文制度,全面加强公文处理的审核把关工作:
  (一)报送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的文件,市(地)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上报公文的质量。
  (二)市(地)、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应由市(地)、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请示、意见类的上行文,需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对主管部门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再酌情报省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上行文一律作退文处理。
  (三)公文正式印制之前,各级文秘部门应当进行认真复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根据情况由原签发人重新审定后方可印制。
  (四)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各级文秘部门应当根据《办法》规定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并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交由有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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