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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精简文件应从源头上把关,制度上解决,各级、各部门应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彻底改变“以文件落实文件”和“以文代行”的做法,严格控制发文:
  (一)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确保行文效用。
  1、同一事项不重复行文。同一类事项,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已行文明确的或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此前已发过类似文件的,不再以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名义行文。一般性的贯彻实施意见由部门自行行文或部门间联合行文。
  2、照抄照搬的或与现行有效的文件内容重复的,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一律不作行文处理。
  (二)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效果。
  1、通过电话、会议或媒体宣传等能够解决的事项一律不行文;
  2、控制表彰性文件。严格评比条件,规范评比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物质性奖励。要求以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名义表彰的,必须向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报送评比规则、评选过程及有关先进事迹材料,否则文秘部门不予受理。先进集体可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彰,先进个人可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通报表彰。表彰性公文以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函的格式行文,使用“晋政函”或“晋政办函”的发文字号。今后,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文件格式的公文即使用“晋政发”或“晋政办发”的公文主要用于发布一些涉及全局的政策性、规范性的文件,不再涉及行政表彰以及其他具体的非全局性的行政事务。
  3、规范行文规格,控制发文数量。严格控制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文件的制发。当前主要是精减各类领导组等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控制行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凡省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以省长、副省长、秘书长担任组长、相关厅(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的各类领导组,其阶段性工作延续时间在3年以上的,可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以函的格式即“晋政办函”的形式印发。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成立的各类领导组(或其他一些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仅限于副厅级以上国家公务员,其他人员在文件中不予体现。由厅级以下国家公务员任组长成立的非常设临时性的各类领导组,一律由牵头部门或主办部门自行行文;如是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成立的,文中可注明“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字样。
  4、严格控制政府代部门行文,杜绝政府代企业发纯商业性的文件。今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律不为各类报纸、刊物发组稿、征订、发行类的文件。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不代部门下发会议通知。除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召开的各种会议或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会议需要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再向下组织召开的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文通知外,部门不得要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代其下发会议通知。部门召开的全省性的会议,若邀请省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可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处按程序审批,经省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由部门自行下发会议通知。各部门要严格控制邀请市(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各种部门性的会议,如确有必要邀请的,需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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