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2001〕34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颁发后,全省政府系统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
《办法》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公文周转速度也明显加快,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发文数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尤其是各类表彰性公文过多过滥,成立各类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公文过多,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二)有个别市(地)、部门的文秘部门及审核负责人对公文处理工作重视不够,审核把关不严,错漏频出,行文缺乏严肃性。(三)紧急公文过多。一些市(地)、部门工作缺乏计划性和前瞻性,等到矛盾已无法解决,事情已迫在眉睫时才着手研究解决办法,人为地形成很多紧急的公文,而且在拟写文稿时不加推敲,草草上报,既不利于省领导合理安排时间研究、决策,也影响了正常工作秩序和行政效果。(四)一些部门不能很好地发挥自身的职能,依赖心理较重,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上交到政府,甚至要求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代行其事;对于其他部门要求配合的事项责任感不强,特别是在相关部门行文征求其意见时,迟迟不作答复,严重影响了工作大局。(五)有的部门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上报公文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调查研究不够深入、细致,掌握的情况不全面,提出的行政措施和建议不切合实际,可操作性不强。文件上报到省人民政府后,还需从基础工作入手,进行大量的协议、调研工作,增加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日常工作量,影响行政效率。(六)一些上报的公文在格式、内容等方面不符合
《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鉴此,经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减发文数量,确保行文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