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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市(地)、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涉及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地)政府(行署)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地)政府(行署)处理。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对要求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发出整改通知,并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有关地方、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等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有关娱乐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员谋取私利。
  第二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泄露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八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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