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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实行举报制度,举报中心设在省人民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接受社会群众对重大建设项目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具体举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省各有关部门、有关市(地)政府以及被稽察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稽察所需有关项目的情况及资料。
  第十八条 各市(地)的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省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时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
  (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
  (三)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四)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建议;
  (五)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查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涉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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