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保持秘密;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情况汇报,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情况;查阅被稽察建设项目单位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资料;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稽察事项作出说明;
(三)现场查验、核实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
(四)向财政、审计、监理、质检、银行等部门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 对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现场稽察与系统监控相结合。省重大项目的现场稽察每年至少进行1至2次。也可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或其他形式的稽察。
第十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察。
第十一条 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建立省重大建设项目专家库,在进行稽察时可聘请必要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概算、工程质量、基建财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列入预算。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