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
计划委员会《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1〕98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省计委 二00一年九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实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稽察特派员由省人民政府委派,负责对国家和省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查。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按行业设置若干个稽察组,每个稽察组设1名特派员和3名以上特派员助理。
稽察特派员由副厅级国家公务员担任,任职年龄在57周岁以下,按照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任免。特派员助理由处、科级国家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任免。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