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统计局
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提高
我区国民经济核算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1〕1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提高我区国民经济核算质量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提高我区国民经济核算质量的意见
(自治区统计局 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统计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为各级党政领导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为新疆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统计工作特别是国民经济核算工作遇到许多新的问题,核算的基础资料不全是当前国民经济核算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已经影响到国民经济核算的准确性和宏观决策的科学性。为了切实提高我区国民经济核算质量,现就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提高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统计核算环境
2000年6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
《统计法实施细则》),对于推动统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区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
统计法》、
《统计法实施细则》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干扰统计工作秩序、妨碍统计工作顺利进行等统计违法行为,为我区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