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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计委、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的

  2.规范课本费用。根据三部委《通知》精神,自治区教育厅制定农牧区中小学必备学生用书种类及费用表(附后)。各地农牧区中小学要严格按照必备学生用书种类征订教科书和收取课本费。
  3.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及我区贫困县的实际情况,自治区2001年“一费制”组成内容为:杂费+必备课本费+课堂作业本费(因小学、初中杂费因地区而异,必备课本费因年级不同而异,因而计算出的“一费制”最高限额各地也不相同)。
  三、坚决取消一切通过学校代收的费用
  (一)自2001年秋季开学起,试行“一费制”的贫困县农牧区中小学校,除按规定内容、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二)未试行“一费制”的农牧区中小学校,除自治区统一规定项目、各地、州、市重新审定标准的收费和必需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再由学校出面为其代收任何其他费用。
  四、禁止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禁止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正常合法的收费收入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向学校乱集资和摊派各种费用。学校对上述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二)中小学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的费用都要有明确的用途,专款专用,保证用于相应的支出。对学校正常合法的收费收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平调、挪用,要全额返还。
  五、进一步加大监督、查处力度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建立公开、公示制度,要将国家、自治区有关农村中小学收费的政策规定、执行政策的具体措施、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等在有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强化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物价、财政等行政部门,要认真受理社会各方面对本地区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举报和上访,并严肃查处。具体查处情况及时予以公示,做到件件有着落。凡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充分揭露、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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