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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计委、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的

  治理农牧区中小学乱收费,是减轻农牧民负担的一项重大措施,事关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牧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农牧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领导,都要认真学习领会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国家三部委《通知》的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肃纪律,顾全大局,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对农牧区中小学乱收费行为进行坚决有力的治理。
  二、在自治区规定的政策范围内严格制定农牧区中小学杂费标准,降低农牧区学生课本费用,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贫困县农牧区中小学试行“一费制”
  (一)今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重新审定各地(州、市)农牧区中小学杂费标准(不得超过三部委《通知》,每学期每生:初中50元左右,其中:贫困地区初中为35元;小学32.5元左右,其中贫困地区小学为17.5元的最高限额标准),并于2001年秋季开学后执行。
  (二)为降低农牧区中小学生课本费用,根据三部委文件精神的要求,一是严格按照自治区印发的课程计划和教学用书目录,控制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即要防止滥订滥用教学用书,同时也要保证必备课本“人手一册,课前到书”,对一些特别贫困的农牧区,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逐步实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免费提供课本的制度。二是结合我区多语种教材印刷的实际情况,2001年秋先将维、哈、柯、蒙小学一年级教学课本按黑白版印刷,2002年春季开始为农牧区中小学出版黑白版课本,供学校选订。
  (三)自2001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贫困县以及插花贫困乡的农牧区中小学试行“一费制”。根据国家三部委《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的具体原则如下:
  1.核定杂费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各地、州、市重新审定的中小学杂费标准收费。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各地应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地设立专项资助资金,酌情实行减、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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