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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水口水电站库区移民贫困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从紧掌握、切忌平均分配的原则。扶持的移民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原核定移民总数的10%以内。各县(区)资金的分配比例:(一)南平市(延平区等)63%;(二)宁德市(古田县)25%;(三)三明市(尤溪县)8%;(四)福州市(闽清县)4%。
  四、资金的项目和财务管理
  (一)补助的贫困户名单必须经过移民所在村两委集体研究,并经一定数量移民参加的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张榜公布拟上报移民户的名单、补助金额、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在广泛征求移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将补助计划上报乡(镇)政府。
  (二)贫困户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由乡(镇)政府审查,报县(区)移民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下达执行并汇总上报设区市及省库区移民开发管理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三)经县(区)移民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贫困户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必须予以公布,接受广大移民的监督。
  五、资金的检查监督
  (一)各级政府和移民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安排和使用资金情况的管理。
  (二)各库区乡(镇)、村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张榜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移民群众的监督。
  (三)使用资金的各库区乡(镇)必须定期向上级移民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资金年度执行情况、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四)各级审计、监察、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拨付和安排、使用的审计、监察和监督,依法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六、违反资金使用管理的处理
  (一)对将资金用于非移民项目、专款专用规定范围以外的,由审计、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挤占、截留资金的,由审计、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有关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库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设区市及省库区移民开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由省库区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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