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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水口水电站库区移民贫困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水口水电站
 库区移民贫困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1〕175号)


福州、三明、南平、宁德市人民政府,古田、尤溪、闽清、延平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库区移民开发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水口水电站库区移民贫困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水口水电站库区移民贫困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为加强水口水电站库区移民贫困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根据省政府有关会议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的提取和拨款方式
  (一)为妥善解决移民贫困户的生产、生活问题,每年从水口水电站库区年度后期扶持基金总额中划出300万元作为水口水电站库区移民贫困户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提取时间从2001年至2005年。
  (二)资金列入年度用款计划,由省库区移民开发局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执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计划及时将资金拨入省库区移民开发局资金专户,省库区移民开发局在收到财政拨款后,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县(区)指定资金专户。
  二、资金使用范围
  资金使用要认真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着眼于促进移民贫困户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切实规范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助因老、弱、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和遭受灾害等造成生活贫困的移民户。
  (二)扶持和补助缺少资金、缺乏技能等移民贫困户发展生产、培训技能。
  三、资金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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