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水口水电站
库区移民贫困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1〕175号)
福州、三明、南平、宁德市人民政府,古田、尤溪、闽清、延平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库区移民开发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水口水电站库区移民贫困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水口水电站库区移民贫困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为加强水口水电站库区移民贫困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根据省政府有关会议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的提取和拨款方式
(一)为妥善解决移民贫困户的生产、生活问题,每年从水口水电站库区年度后期扶持基金总额中划出300万元作为水口水电站库区移民贫困户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提取时间从2001年至2005年。
(二)资金列入年度用款计划,由省库区移民开发局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执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计划及时将资金拨入省库区移民开发局资金专户,省库区移民开发局在收到财政拨款后,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县(区)指定资金专户。
二、资金使用范围
资金使用要认真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着眼于促进移民贫困户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切实规范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助因老、弱、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和遭受灾害等造成生活贫困的移民户。
(二)扶持和补助缺少资金、缺乏技能等移民贫困户发展生产、培训技能。
三、资金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