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取的基金进入各水电站的运行成本。
(二)基金的解缴
基金按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交省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1.省电力公司和闽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已征收的基金如数解缴省财政厅基金专户。
2.负责其他中型水电站基金征收的电力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个季度已征收的基金如数解缴省财政厅基金专户。
二、基金使用范围
(一)扶持移民发展生产、安置移民剩余劳动力项目的专项补助;
(二)库区生活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的补助;
(三)解决库区遗留问题(含政府研究解决库区遗留问题的专项款);
(四)补助、扶持移民贫困户;
(五)库区防汛抢险、防震减灾工作经费(按基金总额的1%计提);
(六)推广科学技术、建立库区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移民素质、科技兴库专项经费(按基金总额的5%内掌握使用);
(七)库区移民后期扶持管理等工作经费(按基金总额的3%计提);
(六)、(七)两项经费,省按30%、设区市、按70%比例执行,涉及到的县级费用由各设区市政府在70%内分解安排。
(八)负责征收的主管单位按年征收总额的1%计提手续费。手续费的计提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从财政专户中直接核拨。
三、基金的使用管理
基金的使用坚持“扶持移民,繁荣库区,统筹安排,分级负责,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扶持发展生产,以项目带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基金可采取多种形式投入发展生产项目,不能平均分配到移民户。
(一)大型水电站提取的基金,除安排必要的跨区域重大项目等外,原则上按淹没的移民人数和册内耕地数量为基数进行分配。同时,每年从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总额中先提取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移民贫困户的生产和生活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下达。
(二)中型水电站提取的基金,原则归库区所涉及的市、县(区)按规定使用,其中跨行政区域的中型水电站提取的基金各市、县(区)分配的比例,根据上述原则确定。
四、基金的计划管理
(一)项目计划下达与上报时间。省库区移民开发局会同省财政厅在测算基金提取数额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次年基金分配计划,报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于12月底前将计划下达各设区市。各有关设区市移民工作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在当年2月底前将所属库区市、县(区)用款项目计划草案汇总上报省库区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于4月和6月分两批下达基金项目补助计划。
(二)基金使用计划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选择项目要立足于当地资源条件,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要求。要首先解决移民生产、生活的急需,重点扶持联户或“公司+农户”(补助资金所有权归移民户)项目,优先扶持就业面广、受益面大、发展后劲强、综合效益高的生产项目。对于龙头企业和其他企业的项目,能安排一定移民就业的,可给一定补助资金作为移民入股形式进行扶持,但要明确权益关系和安排就业的数额、岗位、待遇等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