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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
 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01〕1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库区移民开发局、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为了加强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闽政〔1996〕358号)、《福建省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闽政〔2000〕36号)和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库区实际情况,对1997年12月31日下发实施的《福建省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制定本规定。
  一、基金提取标准和解缴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凡是我省1986年以后竣工投产的大中型水电站(详见附表),从1996年1月1日(或水电站机组发电进入商业运行之日)起设立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从征收之日算起,连续提取10年。
  (一)基金的提取
  1.大中型水电站按各水电站供电量每千瓦时0.5分的标准提取。今后新建的大中型水电站,从电站(含部分投产的机组)商业运行发电之日起,按同样标准提取。
  (1)大型水电站提取基金,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征收;省电力公司投资的(含部分产权的)中型水电站提取基金,由省电力公司下属的闽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征收。
  (2)其他中型水电站(指上款设定以外的,下同)提取基金,由其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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