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建立强大的粮食安全体系的力度,原用于粮食的各项政策性补贴总量保持不变,并视财力增长情况适当情况。
(四)加快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监管,规范粮食市场秩序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28号文件精神,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和批发经营业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掺杂使假、出售霉变劣质粮食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支持粮食市场的发育和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强“订单农业”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全省跨县(市)的原粮和全国范围内的成品粮运输,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从主产省进入我省的原粮,在我省也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各级质量技术、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消费者利益。
各地要加强对县及县以上粮食市场的培育,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投资兴办粮食市场,根据我省情况,重点发展粮食批发市场和搞好粮食集散地的市场建设。搞好市场软硬件建设,制定和完善粮食批发市场交易规则,加强监管,实现公平交易。积极发展粮食市场信息网络,推广应用电子商务,增强服务功能和辐射能力。
要加强对粮价行情走势的监督、分析、判断、预测和发布,及时掌握准确的市场信息,科学合理地调控粮食市场,稳定粮价、稳定市场。要建立健全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各级政府都要制定粮食安全预警方案,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出现粮食不安全时,要及时采取必要的、行之有效的调控措施,防范和化解粮食市场风险,确保粮食安全。
(五)与产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
根据我省粮食供需缺口以及多年来与主产省的粮食购销关系,计划与吉林、江西、安徽、山东、河南、江苏、湖南等粮食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在合作方式上,讲效益、重实效,开展多种合作。实行政府搭台,企业唱戏;也可以由粮食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组织定货会、交易会等活动,开展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购销合作。要向全国各省(市)开放我省的粮食市场,鼓励各类企业到我省从事粮食批发、零售、加工等业务;支持外省粮食主产区粮食企业通过联合经营、代储代销等多种形式与我省开展产销合作,依法保护其合法利益;鼓励我省粮食加工、流通企业面向全国采购、运销粮食,在省内外粮食主产区建设原料基地,建立稳定的粮食产销关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