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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土地置换单位承担土地整理的具体义务;
  2.土地整理的组织形式和资金安排;
  3.土地整理的范围、面积、质量标准、进度要求;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置换用地的地块位置、面积、供地时间、供地方式;
  5.违约责任;
  6.其他需要约定事项。
  (三)土地置换审批。土地置换单位持土地置换整理协议,按下列权限报批:
  1.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土地置换面积4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土地置换面积4公顷以下的、10公顷以下,或在设区市范围内实施跨县(市、区)土地置换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3.土地置换面积10公顷以上,或跨设区市实施土地置换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收回原村庄、集镇建设用地,提供新增的村庄、集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置换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同意,发出收回原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书。同时,核发新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新整理耕地的验收。土地置换单位组织对原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后,向批准土地置换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整理耕地的验收申请。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地类变更。
  (六)颁发土地证书。土地置换单位凭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地类变更决定书》,由县级人民政府对新占用的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登记,并发放土地证书。
  第十一条 土地置换经批准后,土地置换单位应在批准置换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整理复垦义务。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乡(镇)新的土地置换申请。
  第十二条 土地置换批准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变。但土地置换过程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土地置换双方签订土地置换协议,对新占用耕地和新整理耕地的在册面积进行调整,明确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以及新占用土地补偿和置换补偿价格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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