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
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1〕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1〕11号)精神,降低小城镇建设用地成本,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推进城镇化进程。经2001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迳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加速乡村城镇化进程,促进集约用地,加强保护耕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置换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建制镇、村镇个人和集体建设所需占用的耕地与整理原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所形成的耕地进行互换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建制镇、村镇个人和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建制镇、村镇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住宅建筑及附属设施用地。
第三条 土地置换应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保护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土地置换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既要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又要做到集约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土地置换需经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同意,并按本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以下称土地置换单位)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