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各地要依法落实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登记职能,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土地市场监管和产权保障中的作用。所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包括转让、出租、抵押,都要依法进行登记。除涉及国家保密要求外,凡经依法登记的土地,单位和个人都可依照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有关宗地的土地权属、用途、面积、座落、流转情况等登记资料。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受社会公开查询土地登记结果时,要做到可查询资料全面,查证及时,鉴证准确。
(七)集体决策制度。各地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权力制衡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体决策制度。对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
(八)国有土地收益收缴制度。各地必须强化国有土地收益收缴工作,对土地出让金等国有土地收益,必须及时、足额地缴入同级国库,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免。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对不公开声明理由而以低于最低价出让、租赁土地和减免地价的,一经发现,必须及时纠正,尽力挽回国家损失。对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举报和监察介入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内设的监察室和执法处室设立举报电话,并通过土地有形市场和公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的监察工作。要加强对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监督,并不定期地对土地交易等情况进行抽查。对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应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供地而不进行招标、拍卖,仍然搞暗箱操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
建立土地有形市场是以市场方式配置土地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土地交易合法性和安全性的需要,是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和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主要途径。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场所、设施,建设土地有形市场,并注意协调好土地行政、事业及中介机构等单位在土地市场运营中的工作关系。土地估价、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
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土地有形市场中公开挂牌进行。符合转让条件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改变土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交易及农村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都要纳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实行交易许可制度和交易预报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交换等交易行为纳入土地有形市场。土地交易机构要公开所有交易信息、交易程序、收费标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
四、开展土地市场专项整治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