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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有偿使用;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各地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
  (三)城市土地集中供应制度。各地要坚持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应根据年度计划,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统一征用或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要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并加强对储备机制、资金运作和风险防范等深层次问题的研究,不断规范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职能。各级政府可在土地净收益中划出8%的资金,专项用于政府土地收储资金的积聚和运作,金融机构也应依法给予信贷支持。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建设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政府统一供应渠道。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
  (四)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对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及准备推出的土地地块,各地必须在指定场所或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中,除工业等生产性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原则上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其中商品房建设用地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需以协议方式有偿使用土地的,必须在合同签订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确认无竞争者后,方可协议有偿使用,并公布协议结果。
  (五)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要以适当形式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布,并接受查询。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不得低于该地块评估确定的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80%。各级政府可据此确定不同用途、不同土地等级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执行。各地为扶持发展导向产业而需要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的,必须在经集体讨论和依法报经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声明特殊优惠理由。对市场交易中的土地申报价格,要依据标定地价进行审核;凡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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