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类指导,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机制
(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对不同类型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采取委托监管、转化经营等不同的管理模式。委托监管,是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按照隶属关系,统一委托其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归口监督、管理,以保证国有资产在使用单位的安全完整;转化经营,是根据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与特点,将其国有资产由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并落实相应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六)对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政法和社会团体机关)以及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社会公益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委托监管。由同级财政(国资)部门与其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国有资产委托保全管理协议”,明确委托监管的对象、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国有资产保全目标考核责任制。
(七)对承担中介服务、生产经营职能以及其他可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事业单位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转化经营。通过单位改制改组,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有偿转让、拍卖以及承包、租赁等方式,整体转为企业或社会服务组织,并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八)对斯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中承担后勤保障服务职能的资产,从事专业技术有偿服务职能的资产,自身具有营利能力的非公益性资产,可全部或部分地从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中剥离出来,实行转化经营。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委托监管,由其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内部分账核算,逐步进行转化。
(九)对承担社会公益职能又可通过市场获取收入的事业单位,在确保社会公共需要的前提下,可拓宽有偿服务领域,在政府宏观管理下,积极稳妥地实行转化经营。
(十)对实行转化经营的单位,除整体转让、拍卖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外,都要明确国有投资主体,相应的国有股权由有关国资营运机构持有,纳入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考核责任制。
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流动重组和转化经营
(十一)培育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国有资产跨地区、跨部门流动。加快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机构和资产调剂机构,为国有资产流动重组和转化经营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载体和专业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转让统一纳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或调剂机构进行,杜绝私下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简化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手续,打破交易壁垒,促使产权流动的顺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