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3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
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5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和省出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纳入中央和省财政管理的各种政策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省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商省有关部门或者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省发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订稽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专项稽察、联合稽察和经常性稽察活动,审核、上报和下达稽察报告;
(二)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县(市、区)的关系;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