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鼓励中小企业加速对外开放、加强区域间的协作,通过产权和股权转让吸引国内外资金;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吸引民间资金。
(十八)积极鼓励和支持上市融资,由经贸部门组织建立优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育成制度,重点是优强企业的选择和判断;中小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的前期策划及辅导;上市前相关业务操作知识的培训,信息披露所需的强化内部管理,以及适应保荐制度下的各中介机构的联系等,储备一批待机而出的优强企业。
六、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形成社会化服务网络
(十九)建立由综合服务组织和专业服务组织两个层次构成的服务体系。综合服务组织由各级经贸部门申办设立,在政府政策指导下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扶持性等综合服务;专业服务组织要依法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服务体系侧重在信用担保、筹资融资、创业辅导、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人才培训、国际合作等领域为中小企业开展必要的服务。
(二十)引导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执业和监督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结合科技体制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科研单位改制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介机构。
(二十一)建立省、市两级信用担保机构,形成国家、省、市三层次担保机构相衔接、担保资金匹配使用的服务网络。省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对市级担保机构实施再担保,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由经贸部门负责政策监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一律不得操作具体担保业务。
(二十二)在企业自愿参加和确有必要的前提下,组织中小企业经营者到省外、国外考察、培训;举办和组织参加各种展销会、洽谈会进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三)通过举办培训班、专家论坛、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对中小企业经营者进行灵活多样的培训,提高中小企业经营者素质和管理水平。逐步建立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中心和中小企业职业经营者市场;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各类人才到中小企业建功立业。
七、转变政府职能,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二十四)各级政府对涉及企业的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予以取消。继续清理有关收费项目,对不合理的收费坚决予以取缔。定期组织对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依法治税,防止对中小企业征收过头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和各种经济犯罪活动,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对中小企业的各类检查、评比活动,取消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全面清理中小企业设立审批的地方政策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在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前不得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办理中小企业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一律依法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