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建立省、市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注入、补偿机制,确保担保资金落实到位,扩大担保规模,适应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需求。
(十三)省经贸委、财政厅要研究建立省级中小企业创业资助资金,引导支持国家及省重点扶持的各种类型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十四)由省经贸委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用于开发新的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对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服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家减轻工业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办法出台后,省国税局、地税局要积极落实。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十五)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各金融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省内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要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认真做好工作,改进完善服务项目和品种,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省内国有商业银行要认真做好信贷结构调整,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向政策性银行提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项目名单和贷款数额,争取政策性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的支持。
(十六)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对省确定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执行优惠利率政策。省内商业银行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完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县级行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积极研究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项目,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清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对省、市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可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适当扩大下浮幅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复建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业、企业及产品,不予增加新贷款,逐步收回原有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