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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六)引导同一地区生产相同产品或产品处于上下游的中小企业,通过联合、兼并、股权置换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制止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帮助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按产品产业链建立合理稳定的协作关系,鼓励大企业将部分产品及零配件生产分包给中小企业,形成对大企业的专业化配套和专业化服务,实现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专业互补的关联产业群体。
  三、鼓励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进步
  (七)认真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发〔1999〕36号),鼓励中小企业向科技型转变,对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优先支持。充分利用省科技风险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资金和社会风险投资资金,为中小企业向科技型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建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和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其在产权交易、转让及科技项目咨询、评估、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八)鼓励中小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和运行机制,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专业化配套能力。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制定灵活有效的吸引人才、激励开发创新的政策措施,逐步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产业化经营特色。
  (九)建立省、市两级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技术创新信息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多方面服务。鼓励中小企业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产品的功能和性能,增加附加值,增强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十)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投资创办中小企业,其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20%;省级以上科技管理机关批准的高新技术,其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实行股份期权。对企业开发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附加值高的技术创新项目可由母体企业、项目主研人员、社会投资资金共同参股,创办新的项目公司。对经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允许提高年综合折旧率,加速折旧。
  四、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引导、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十一)建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做为政府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导向资金,用于为国家项目配套和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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