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冀政〔2001〕56号 2001年10月2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改革力度,促进机制创新
(一)多种形式放开搞活中小企业。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上缴税收增加、确保增强企业活力、确保增加职工收入的前提下,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放开改制范围、改制主体和产权出让对象。到2003年,中型以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放开搞活。
(二)加大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的力度。今后,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市、县两级一般不再自办和新建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完善省市两级产权交易市场,推动产权交易,实现资产互动和流动重组。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允许和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经营者以自然人的身份持较多股份,允许企业职工、外商和社会其他投资者购买国有股权;集体企业改制,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将一定比例的净资产量化给职工;鼓励支持非国有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改组,允许非国有企业参股或控股国有企业。中型国有企业进行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改造,可执行我省小型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的政策。
(三)企业改制后,依法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保障股东及股东大会的权益;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实现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参照《河北省省管国有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冀政办函〔2001〕3号),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型企业的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健全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四)重点扶持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中小企业。积极创建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省经贸委、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中小企业退出机制,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关闭、破产准备金,推进中小企业依法关闭破产。对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以及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坚决予以关闭或者依法实施破产。
(五)坚持发展大企业大集团与扶持中小企业并举的方针。按照省委五届八次会议提出的“力争到2005年全省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1000家”的要求,从2001年起,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培育和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工作。选择一批成长型企业重点联系,在贷款、担保、项目贴息、创业资助和科技创新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在上市融资和申报国家技术创新基金上重点推荐,在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等方面重点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