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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目标。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政策性倒挂”补偿机制,提高灌区自我维持和自我发展能力,促进水利工程供水生产和管理良性循环;通过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提高农民节水意识,促进农业灌溉方式转变,实现合理利用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目标。
  (二)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思路。
  1、实行农业用水价格补偿机制,将农业供水各环节的水价全面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国有水利工程农业供水按照补偿供水合理成本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适时调整。民办水利以及从国有大中型灌区渠道中取水的地方、集体小高抽,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指导价格水平,跨县区域的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指导价格水平。各地应因地制宜,加强对井灌水价管理,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规范水费收取行为。
  国有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由国有水电费、基层管理费、浇地费三部分组成。改制渠道供水价格由国有水电费、基层管理费、群管费三部分组成。
  2、规范农业用水价格审批。省属灌区国有水电费的调整,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层管理费、浇地费和改制渠道群管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审批。地属灌区国有水电费、基层管理费的调整,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浇地费和改制渠道群管费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物价局备案。各大中型灌区之间调剂水量的用水价格,由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制定。
  3、适时稳步提高农业用水价格,积极解决灌区农业用水不合理的比价、差价。在整顿水价秩序,取消农业供水中间环节乱加价、搭车收费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逐步将农业用水价格提高到供水成本的水平。目前,考虑到农民承受能力,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暂不调整,在维持灌区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仅对不合理的比价、差价作适当调整。
  4、实施大中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等级管理。为了促进灌区管理单位加强价格管理,利用价格杠杆调节农业用水供求矛盾,按照各灌区管理水平的高低和水价政策执行情况对灌区水价实行等级管理。视各灌区水价管理级别和农民承受能力,赋予灌区管理单位一定价格管理权限.允许灌区农业用水价格在国营水价标准的基础上最高上浮15%。具体等级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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