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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1、加大生态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加快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建设步伐,争取在二、三年内全省建成15个生态示范县、40个生态示范乡、300个生态示范村,基本形成全省市县乡村四级生态示范网络。
  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
  42、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把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各部门对本行业和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的责任制落到实处,明确资源开发单位、法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行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对于严格履行职责,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失职、渎职,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审计制度,确保投入与产出的合理性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43、建立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坚持发展特色经济与绿色经济相结合的思想,在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特色经济的同时,体现生态保护的绿色观念。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编制生态功能区划,指导自然资源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制定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计划时,应依据生态功能区划,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影响问题。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不利影响的项目,必须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与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检查验收。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应严格评审,坚决禁止。对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区域开发和城市规划,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齐抓共管,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
  44、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督工作,计划、农业、林业、水利、水保、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要依据职责范围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和管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在省上确定生态环境重点保护与监管区域的基础上,各地市、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辖区的生态环境重点保护与监管区域,形成上下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在开发建设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搞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放在优先位置,确保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评价标准,逐步建立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及时掌握生态环境变化趋势,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三)加大投入,有效地保护好生态环境
  45、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确保生态保护经费的落实,逐年增加生态环境建设投资;要广开财路,积极争取拨款、贷款,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发展。
  46、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持能力。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鼓励科技创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恢复和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技术开发与推广工作。在生态环境保护经费中,应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含量和水平。建立早期预警制度,加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预测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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