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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4、旅游资源的生态环境保护。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与要求,确保旅游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线路,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强自然景观、景点的保护,限制对重要自然遗迹的旅游开发,从严控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开发,严格控制索道等旅游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数量,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设施,要限期拆除。旅游区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处理,必须实现限期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
  35、文物古迹周围的生态环境保护。划定文物古迹环境保护区域,禁止在文物保护区开矿、挖石、取土,限制文物古迹区基础建设活动,服务性设施建设要与文物古迹相协调。
  36、努力实施山川秀美工程。以山川秀美为目标、改善生态环境为核心,把山川秀美工程建设同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相结合,与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农民脱贫致富相结合,重点抓好45个县生态环境综合治理、35个县退耕还林试点、5大生态防护林工程。重视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建设,重点加快小流域治理,开展山川秀美工程建设试验示范。
  (四)创建性地搞好生态良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
  37、要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保证生态良好地区,特别是物种丰富区区域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不被破坏。在物种丰富、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区,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物种和生态系统分布区,特别是重要荒漠生态系统和典型荒漠野生动植物分布区,抢建一批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要把秦巴山地列为重点,建设以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的自然保护区群。
  38、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定和完善自然保护区规划,建立布局合理、类型齐全、管理科学、具有陕西特色的自然保护区网络,减轻和控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及其具有科学价值的自然历史遗迹,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实现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和自然生态的良性循环。农业、林业、水利、环保、水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努力,尽快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自然保护体系。
  39、重视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在城镇化进程中,要切实保护各类重要生态用地,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加强城市公园、绿化带、片林、草坪的建设与保护,大力推广庭院、墙面、屋顶、桥体的绿化和美化,大中城市要确保一定比例的公共绿地和生态用地。严禁在城区和城镇郊区随意开山填洞、开发湿地,禁止随意填占溪、河、渠、塘。继续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和工业污染源治理,切实加强城镇建设项目和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加快城市燃气、供热、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城市环境建设水平,积极推进环保模范城市和环境优美城镇创建工作。
  (五)创造性地开展生态示范区建设
  40、加快生态城市、园林城市示范试点。抓紧搞好宝鸡市生态城市和西安、汉中、安康、咸阳、渭南、商州等城市园林建设,要把城市建设成适宜、舒适、美丽和实现生态平衡的人居乐园。抓紧建设杨凌国家级农业生态保护示范区,发挥农业高新技术优势,以发展农作物良种、食品加工、野生植物资源利用、有机肥料、生物基因工程及有机食品等无公害农业为主体,发挥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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