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森林植被资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逐步建立健全天然林建设和保护体系,保护集中分布于秦岭、巴山、关山、黄龙山和桥山五大林区以及其它地方的天然林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积极培育和扩大森林资源,提高天然林区森林覆盖率。切实保护各类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对毁林开垦的耕地和造成废弃地的,限期退耕还林。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工作,努力减少林草资源灾害性损失。加大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的封山育林育草力度,加速林区生态环境的恢复和生态功能的提高。
30、草原资源的生态环境保护。严格实行草场禁牧期、禁牧区和轮牧制度,坚持以草定畜,防止超载过牧,严重超载过牧的,应核定载畜量,限期压减牧畜头数。积极开发秸秆饲料,逐步推行舍饲圈养,防治草地鼠虫害,加快退化草场的恢复。调整粮畜生产比重,大力实施种草养畜富民工程。2005年前,天然草场改良率达到30%,人工草地面积达到97.17万公顷,建设草籽基地1.67万公顷;到2015年,人工草地面积达到115万公顷,天然草场改良率达到70%,草地“三化”得到初步治理;到2030年,“三化”得到全部治理,草地生态全面恢复,实现草地生态良性循环。
31、生物物种资源的生态环境保护。珍稀动植物生态环境保护区内的开发活动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环保部门严格审批后方可进行。生物物种资源的开发应在保护物种多样性和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重点保护国家、省级保护动、植物,严格限制一切形式的捕杀、采集和销售益虫、益鸟、益兽。鼓励野生动植物的驯养、繁育。加强野生植物资源开发管理,逐步划定准采区,规范采挖方式,严禁乱采滥挖;坚决制止在干旱、半干旱草原乱挖具有重要固沙作用的各类野生药用植物.严格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取缔一切发菜贸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建立转基因生物活体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加强进口检疫工作,对引进外来物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防止国外有害物种进入国内、省内。
32、渔业资源的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必须按功能区划进行,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切实加强水域管理,严格防止水域污染。切实保护重要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重要水生生物及其生存环境。
33、矿产资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在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地设立矿产资源禁采区,在风景旅游区、森林、草原、江、河、湖、库地区设立矿产资源限采区,在限采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新建矿山项目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必须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自然生态破坏总体恢复目标。已造成破坏的,必须限期恢复。已停止采矿或关闭的矿山、坑口,必须及时做好土地复垦。重点搞好“小秦岭金矿区”、陕北能源开发区及渭北能源开发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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