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训主办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所得培训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培训费专项用于支付与培训有关的课酬、培训场地租金、培训资料费、培训证书费等开支,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培训、文化补习外,凡针对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各类收费培训班,均应严格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培训主办单位填写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地区非强制性培训办班收费审批表》,报同级减负办、财政局、物价局核准后,由物价部门办理相关收费手续。培训主办单位凭批准手续报同级监察部门备案。收费标准按照课酬、培训场地租金、培训资料费、培训证书费等内容制定,收费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三、各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办班实行管理责任制。要明确责任人,按照归口统一管理的原则,将培训办班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经常性业务管理,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及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市级培训主办单位不得超出本市行政范围进行培训办班,区(县)所属培训主办单位不得超出本区(县)行政范围进行培训办班。培训办班地点不得租用星级宾馆饭店或相当于星级标准的宾馆饭店(本单位培训中心除外)。各培训主办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的原则,承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培训,不得以会议的名义强制参加培训(以下简称以会代培),不得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培训办班收费。
五、本市范围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凡发生以下行为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监察部门追究培训主办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除法定培训外,强制参加培训的;
(二)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培训委托中介机构举办或联合举办、未经批准的;
(三)以会代培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只收费不办班或办班未达到收费课时、虚报培训人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