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本市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经委提出的《关于加强本市培训办班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本市培训办班管理的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监察局 市经委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近年来,本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名目繁多,且收费过高,问题比较普遍,加重了企业负担,企业对此反映强烈。为加强对本市行政机关以及经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企业和非企业组织(以下简称培训主办单位)培训办班的管理,制止乱培训、乱办班、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暂行办法如下: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除具有财政拨款或上级部门安排经费的培训外,法定培训办班可以适当收费,其培训收费必须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收费立项和标准审批手续。
(一)市级培训主办单位组织培训办班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费立项报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批准,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二)区(县)所属培训主办单位自行组织培训办班的,应报所在区(县)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由申报单位报市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收费立项报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批准,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